【百一案评】股东擅自转移公司利润其他股东有权申请强制分红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2-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公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本案中,宏一公司存在巨额利润,周刚作为宏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经公司另一股东李革生同意,将宏一公司利润转移至其个人名给宏一公司造成损失,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符合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案号(2021)湘民终945

案情简介

原告李革生/被告永州市宏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一公司)、周刚

2015316日,宏一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李某生持股45%,周某持股55%

根据审计结果,2011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周某将宏一公司利润共计80208666元转移到自己名下。

另自2011年起,宏一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形成过任何利润分配方案。

遂诉请按总利润的45%分配利润并支付利息;周刚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股东是否有权主张分红

一审中法院认为

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权权能。股东投资公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通过分配获得利润是实现这一目的最重要的途径。本案中,宏一公司股权架构显示只有周刚与李革生两位股东,李革生占股45%,周刚占股55%。根据审计结果,2011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宏一公司累计支付给股东周刚233223894元,累计收到股东周刚153015288元,截止20191231日,宏一公司应收股东周刚80208666元。而且项目开发至今,没有召开股东会形成任何决议,显然周刚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经审计按照《宏一·珊瑚海项目网签信息表》网签金额计算的盈余情况净利润为128733857元。因为宏一公司、周刚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导致审计的证据不周全,与实际利润金额可能存在差异,但通过网签金额计算的盈余情况应该更接近真实情况,故该审计的盈余结果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对李革生主张的可分配利润应为332894857元不予支持。

宏一公司应分配利润51130235元给李革生。盈余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但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大股东周刚变相分配利润、转移公司利润80208666元,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股东李革生的利益,故周刚对宏一公司还应分配51130235元利润给李革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向李革生分配利润51130235元;周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宏一公司、周刚不服上诉

二审中

宏一公司事实与理由:

1. 一审判决认定周刚滥用股东权利,不召开股东会,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其中但书条款应当满足“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和“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两个条件。

2. 一审关于周刚变相分配利润,转移公司利润的事实认定不清。

3. 一审判决认定可分配利润的事实不清。案涉审计报告已经载明结论的不确定性,该份审计报告显然不能作为认定可分配利润等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

首先,宏一公司存在巨额可分配利润。本案中,周刚作为实际经营宏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与宏一公司均有义务向法庭提交完备的账目资料,在审计机构及一审法院多次要求其补充相关审计资料时,其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导致审计的证据不周全,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从审计结论来看,宏一公司净利润为31599457.91元。  

其次,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是否分配相关利润,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该种分配方案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公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本案中,宏一公司存在巨额利润,周刚作为宏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经公司另一股东李革生同意,将宏一公司利润转移至其个人名给宏一公司造成损失,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符合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第三,公司法对于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规定其余股东可以采取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但是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的救济权利,并未规定需以采取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置程序,李革生对不同的救济路径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按一审判决将项目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后全部进行分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经营,故李革生可分配利润为:(128737857.76-4000000)×70%×45%=39292425.19元。

判决向李革生分配利润34292425.19周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