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代理商抢注商标并恶意发起维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判赔60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2-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陈小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颐和果园标识在网上销售水果,并产生了较大的受众群体。纪家乡对此明知,却恶意抢注颐和果园商标,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即与陈小丹团队高价商谈转让事宜。双方谈判未果后,纪家乡又在明知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陈小丹经营的商品种类不同的情况下,仍对陈小丹、乐中公司提起巨额诉讼,并通过诉讼保全冻结陈小丹及乐中公司资金,在此期间其还提供虚假发票等证据,主观恶意明显,且有悖诚信原则。法院认定纪家乡构成恶意诉讼并责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号202104民初13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乐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中公司)/被告:纪家乡

在乐中公司成立之前,陈小丹主要利用微信这一网络平台,通过发展代理的方式从事水果等农产品网络销售,并在销售过程中使用颐和果园这一名称乐中公司成立于2018428,主要从事农业种植基地的开发,并在公众号上发布农业种植基地的情况,以便推广颐和果园的水果。

20171016日,纪家乡在第3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颐和果园商标,1023日纪家乡在第9384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颐和果园商标,并于20181021日经核准注册第27019779颐和果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包括: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

在提起本案诉讼前,纪家乡曾与陈小丹等人就颐和果园商标转让问题进行过协商,纪家乡提出以138万元价格将案涉注册商标转让给陈小丹一方,双方未能谈妥。后纪某对陈某及乐中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通过保全冻结对方资金,在诉讼过程中还伪造其在先使用的证据,最终其诉讼请求被判驳回。20206月,陈某提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之诉,法院判决纪某赔偿陈某利息损失524585.52元。

现乐中公司认为纪某恶意诉讼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赔偿138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被告纪家乡辩称

一、重庆高院(2020)渝民终191号判决第21页认定乐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纪家乡存在伪造证据和恶意诉讼的事实,即已经直接认定纪家乡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

二、本案实质是乐中公司为了阻止纪家乡继续对乐中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小丹涉嫌传销和巨额偷税漏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报案或举报而恶意提起的诉讼

三、乐中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重庆四中院冻结的947万元资金都是陈小丹个人名下的资金,陈小丹已经就财产保全对其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也获得了赔偿。乐中公司仅被冻结1454.57元,损失可以忽略不计,其在本案中再次要求赔偿损失,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善意。

四、即便138万元的赔偿是依据纪家乡和陈小丹对第27019779颐和果园商标来常州协商谈判时提及的侵权赔偿价格而得出,但因乐中公司没有任何使用行为也没有在先注册,故对该商标不享有任何权益。

 

法院认为

首先,纪家乡以陈小丹和乐中公司在线使用颐和果园标识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可以认定其已经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些请求,将乐中公司和陈小丹拖入商标侵权诉讼之中,使乐中公司和陈小丹陷入一种不利境地,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为避免侵权,乐中公司及陈小丹也不再继续使用颐和果园标识。

其次,陈小丹在先使用颐和果园标识在线进行水果、农产品的推广和销售;纪家乡的妻子曾作为代理加入陈小丹的水果销售团队,纪家乡明知陈小丹有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第3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颐和果园商标,具有恶意抢注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陈小丹及乐中公司有权依法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颐和果园标识,只需避免混淆即可。

纪家乡自称已经聘请专业律师,陈小丹等人也对此予以提醒,故纪家乡对上述规定应当是明知的。同时,纪家乡也明知其第9类上颐和果园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水果、农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换而言之,不能因其在第9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颐和果园商标,就认定其有权禁止他人在网络上使用颐和果园标识销售任何类别的商品,否则将与他人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权利相冲突。在纪家乡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以陈小丹、乐中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重庆四中院提起索赔额高达947万元的商标侵权诉讼,还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为达到其诉讼目的,纪家乡还提交了虚假增值税发票主观具有恶意。

其三,纪家乡的诉讼行为也给乐中公司及陈小丹带来了可能涉嫌商标侵权等不利影响,法院认为纪家乡提起诉讼的行为与原告乐中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得到确认。

判决赔偿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