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使用开源代码应履行附带条件否则构成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1-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被诉侵权软件应当遵循GPL3.0协议向公众无偿开放源代码。福建风灵公司使用了附带GPL3.0协议的开源代码,却拒不履行GPL3.0协议约定的使用条件。根据GPL3.0协议第8条自动终止授权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风灵公司通过该协议获得的授权已因解除条件的成就而自动终止。福建风灵公司对VirtualApp实施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

案情简介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盒公司)/被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风灵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风灵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罗盒公司系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推广服务的公司。其独立开发涉案软件,并在软件托管平台GitHub上公开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同时在该平台上申明,任何人如需将涉案软件用于商业用途,需向罗盒公司购买商业授权。

2017118日,罗盒公司就涉案软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由于涉案软件在Android平台上具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和优异的用户体验,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成功。  

20189月,罗盒公司发现名为“点心桌面”的软件(即被诉侵权软件)可以通过“点心桌面官网”、“应用宝”等多个互联网平台获得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

福建风灵公司系被诉侵权软件的著作权人。北京风灵公司亦被有关互联网平台标示为“点心桌面”的开发者,并被登记为“点心桌面”软件的著作权人。此外,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的“点心桌面官网”和“应用宝”网站分别由福建风灵公司和腾讯公司经营。

将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与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分析比对,两者间421个可比代码文件中有308个代码文件具有实质相似性,有27个代码文件具有高度相似性,有78个代码文件具有一般相似性。因此,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相似。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2050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诉行为是否侵害罗盒公司的著作权

 

一审中

两风灵公司辩称:

(一)涉案软件代码权属不清晰,罗盒公司非本案适格主体。罗盒公司不能证明其宣称有著作权的软件与GitHub上公开的软件为同一软件,也不能证明GitHub上的后续迭代开源版本的相关著作权也一并转让给了罗盒公司。VirtualApp为开源软件,“作者”Lody仅为开发工作的召集者和开发者之一,该软件显名的作者达到34人,罗盒公司以独立开发作者自居并打破开源规则主张著作权缺乏依据。

(二)福建风灵公司基于对罗盒公司承诺放弃部分著作权的信赖,对开源版本进行合理使用。福建风灵公司在被诉侵权软件中使用的是2017816日的开源版本,并未使用VirtualApp商业版代码。公众(包括福建风灵公司)可以认为VirtualApp开源版是可以合理使用的。

(三)罗盒公司删除GPL3.0协议及私有化行为不符合GPL3.0协议第4条、第5条的约定,其后续版本的源代码仍受GPL3.0协议限制。

(四)GPL3.0协议序言、第10条、第12条、第6条要求发布者不得就所授权利本身收取授权费,如果一定要收费则不应当对外发布。

(五)GPL3.0协议并未禁止对源代码所编译的目标代码的商业化使用,且仅约定对修改后的源代码要再行发布。商业化使用(未修改、保留权属)符合协议要求。

(六)罗盒公司的诉讼行为不符合GPL3.0协议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GPL3.0协议第10条、第8条及用户协议第4条、第5条不允许发布者发起诉讼。

(七)GitHub是开源共享社区,用户上传代码开源发布即意味着与其他用户共享,鼓励社会化合作开发。

(八)VirtualApp之前采用了GPL3.0协议,依据GPL3.0协议第4条、第5条,其在后版本不允许更换其他许可证。

 

法院认为

针对罗盒公司在VirtualApp后续开源版本中删除“适用GPL3.0协议”的影响。原审经查,VirtualApp201678日的版本开始引入开源协议,起初为LGPL3.0协议,2016812日更换为GPL3.0协议。20171029日,罗盒公司在VirtualApp后续开源版本中删除“适用GPL3.0协议”的表述。根据GPL3.0协议第4条、第5条的约定,只要后续版本中有使用先前开源版本中的源代码,并且先前版本使用了GPL3.0协议,则后续版本也必然受GPL3.0协议的约束。因此,VirtualApp后续开源版本仍然受GPL3.0协议的约束。授权人与用户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协议的约定。

针对GPL3.0协议是否允许用户商用的问题。GPL3.0协议的序言部分载明:“所谓自由软件,我们强调的是自由,而非价格免费”。综观整个GPL3.0协议的内容,强调的是许可用户享有运行与获得源代码的自由、复制源代码的自由、发布源代码的自由、修改源代码并将修改版本向公众传播的自由。

GPL3.0协议并未限制用户进行商用,只是必须遵守开源的规定。罗盒公司虽在GitHub网站上声明禁止用户对VirtualApp开源代码进行商用,但根据GPL3.0协议第7条、第10条的约定,附加条款适用的情形和内容是明确的,限制商用不在其列;授权人亦不可以对GPL3.0协议所授或确认权利的行使施以进一步的限制。故在GPL3.0协议允许用户进行商用的情况下,授权人不得对此作出限制。罗盒公司主张“点心桌面”App进行商用违反GPL3.0协议及其附加条款缺乏理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被诉侵权软件应否开源的问题。原审经查,被诉侵权软件中使用了罗盒公司采用GPL3.0协议发布的VirtualApp,福建风灵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根据GPL3.0协议第5条第1c项、第7条和第10条的相关内容及“强传染性”特征,对在逻辑上与开源代码有关联性且整体发布的派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是采用GPL3.0协议发布,那么整个派生作品都必须受到GPL3.0协议的约束。一项遵循GPL3.0协议的源代码不能同非自由的源代码合并。因此,被诉侵权软件应当遵循GPL3.0协议向公众无偿开放源代码。

综上,福建风灵公司使用了附带GPL3.0协议的开源代码,却拒不履行GPL3.0协议约定的使用条件。根据GPL3.0协议第8条自动终止授权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风灵公司通过该协议获得的授权已因解除条件的成就而自动终止。福建风灵公司对VirtualApp实施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

判决停止侵权赔偿50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