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最高院公报案例: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适用公司法主张知情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1-3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案号:(2016)沪01民终4642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佳华公司是否有权查阅、复制佳华学院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

法院认为,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应当包括知情权,佳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所谓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列举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在内的人身、财产权益;公司法则规定了股东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合伙企业法亦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查阅权。前述各种权利均归属于法律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从整个法律体系加以解释,法院认为,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了解和掌握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是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其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可知,学校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容的重要载体。举办者只有在获取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要求合理回报及行使监督权。因此,举办者要求查阅、复制民办学校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最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总则部分做了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而总则是概括地表述,贯穿于法律始终的立法思想、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等一般性、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就立法目的而言,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举办者有权知悉学校办学和管理等活动的信息。

法院综合考量佳华学院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及内部管理体制,佳华公司作为佳华学院的举办者,要求查阅、复制佳华学院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及查阅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各自明细账、往来帐、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