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哔哩哔哩”收到侵权通知后拒不履行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判赔80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2-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本案被诉视频包含了大量《狂飙》画面、原声等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构成对权利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不属于合理使用。原告已多次通过“哔哩哔哩”平台投诉链接、律师函等向“哔哩哔哩”发出侵权通知,但被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需要强调的是,投诉通知数量大不是平台方免责的法定理由。

 

 

案号2023)湘0105民初1835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奇艺公司)、湖南爱奇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爱奇艺公司/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

原告针对《狂飙》享有著作权以及竞争利益《狂飙》是爱奇艺平台独播作品。

涉案账号立羽澄UID66122029)在《狂飙》热播期间连续发布侵权视频。自作品《狂飙》首播之日起,随着爱奇艺平台的首播剧集更新,涉案账号在短时间内便发布针对最新剧集的侵权视频。截至作品《狂飙》首播完结之日,已发布侵权视频多达35个,涉案侵权视频位于热门排行榜中并且由两被告在其运营的哔哩哔哩网站和应用程序首页向用户推荐传播。涉案的单个视频播放量已高达77.5万,涉案账号设置的侵权视频合集的播放量高达1247.7万。

原告认为二被告对涉案作品、涉案视频以及涉案账号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二被告非但没有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反而通过设置热门排行榜、推荐等方式传播涉案视频,导致涉案视频在涉案平台大范围的传播。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98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宽娱公司、幻电公司是否构成帮助权。

 

审理中

被告共同辩称:

原告的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权利人向平台发送投诉通知时,应当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等,否则不构成有效通知。

被告宽娱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已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并履行了平台义务。被诉视频均系用户上传,被告宽娱公司运营的哔哩哔哩平台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经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并履行了平台义务,体现为:

1.哔哩哔哩平台《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哔哩哔哩平台用户应保证对其上传内容享有合法著作权或相应授权。

2.哔哩哔哩平台每月收到的视频稿件数量高达2250万件,即平均每小时超过31250件稿件,每分钟超过520件,其中存在大量二创视频。面对海量的视频稿件数量,不可能特别关注到权利作品。

3.哔哩哔哩平台设置了完整的侵权申诉机制,然而,被诉视频并非权利作品原片或简单CUT片段,含有UP主编辑创作成分。基于哔哩哔哩平台的多元化特质,同类型视频有构成合理使用和合法传播的可能性。

4.两被告在接到本案送达后已经及时删除下架了被诉视频。

5.目前国内常见的音视频识别技术措施在视频识别筛查中作用极其有限。要求平台方采取事前排查、判断、清理、过滤和拦截的责任义务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且从时间和经济成本来讲是不公平且不具有可行性的。

 

法院认为

(一)两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本案中,被诉视频是由哔哩哔哩平台用户制作、剪辑、上传,原告仅主张两被告的平台责任,现无证据表明两被告与平台用户之间存在协议约定,或帮助、教唆平台用户制作被诉视频的行为,故两被告不构成对权利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侵犯。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被诉视频包含了大量《狂飙》画面、原声等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哔哩哔哩平台用户制作的被诉视频超过适当引用边界,构成对权利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不属于合理使用。但被告宽娱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
(二)被告宽娱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原告已多次发出侵权通知,但被告宽娱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原告曾多次向两被告发出多种通知,其一为侵权投诉通知。在被诉视频传播后,原告曾多次通过哔哩哔哩平台投诉链接提交投诉工单,并向被告发送投诉电子邮件其二为律师函。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工商登记地址及年报地址发送律师函,并列明了与权利作品相关的涉嫌侵权视频标题、用户名称。
    根据权利作品片尾署名及片尾版权声明可知原告北京爱奇艺公司对权利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原告虽未提供侵权比对文件,但通知内容已能够初步证明被诉视频大量剪辑使用权利作品画面,只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知晓被诉视频具有一定侵权风险。

综上,可认定原告向两被告发送的侵权通知构成有效通知。

其次,预通知之下,被告宽娱公司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原告于权利作品首轮播出前发出预警函,函件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型、权利声明以及希望被告采取的预防侵权措施。虽然预警通知发出时,涉案侵权行为尚未发生,不能仅凭借该通知认定被告知晓被诉视频存在,但结合被诉视频存在能够被明显感知的相关因素,足以表明被告宽娱公司存在过错。  

其一,多个被诉视频被置于被告哔哩哔哩平台-影视-电视剧解说排行榜的前列;其二,被诉视频名称标题包含权利作品名称,单个视频对应权利作品1集或2集内容,其中合集视频时长高达7小时39分的视频,内容对应权利作品全集;其三,被诉视频上传日期与权利作品首播期高度重叠。
    最后,侵权投诉数量大并不表明两被告不能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必要措施制度已是避免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利益失衡的调节机制,两被告理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投诉通知数量大也不是平台方免责的法定理由。

判决赔偿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