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金融产品网络抢购服务不正当竞争认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7-2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涉案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服公司)与被告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智投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原告陆金所公司是知名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陆金服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两原告均开设有金融服务网站及手机应用,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其中的热门服务。两原告认为陆智投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两原告通过多年经营所积累的竞争优势,导致两原告会员流失、产品关注度下降、商誉受损,对两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据此,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流量利益的认定

原告经营的债权转让产品虽不属于定期发布的常规金融产品,但却因投资周期较短、手续费用相对优惠等因素颇受用户欢迎。因此,数量少、热度高、随机性强是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的主要特点。有意购买的用户不仅需要登录两原告平台全面查询、浏览产品信息,确定符合需求的目标产品,更需要提高信息浏览频度,以期在目标产品发布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抢购。依用户的一般访问习惯,其所浏览的内容既包括最终决定购买的产品,也包括其他备选产品以及不甚符合购买期望的产品,在关注不断变化的产品信息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可见,用户为抢购特定的债权转让产品必须投入持续性的全面关注,这正是两原告作为一种营销模式推出该类产品所期待的结果,而这种结果能为两原告带来可观的流量利益。


二、外挂抢购服务的损害后果

被告运营的“陆智投”抢购服务,实质是由软件系统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由于软件系统在抢购流程的各环节耗时更少,故使用“陆智投”抢购服务的用户较其他用户而言,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更高的抢购成功率。被告通过运营抢购服务介入其中并为部分用户提供抢购优势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如下:

一是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使用“陆智投”抢购服务的用户只需事先确定目标产品的金额范围即可设置自动抢购,其行为模式已由先浏览产品信息再评估产品是否符合需求,转变为先确定需求再搜索是否存在契合的产品。此时用户不再对两原告平台发布的金融产品信息存有高度依赖,失去了继续投入时间成本的驱动力,访问两原告平台的频度将不可避免地呈下降趋势。此外,两原告平台除债权转让产品外,尚有其它自营、非自营金融产品在售。用户为抢购债权转让产品进行信息浏览时,有充分的机会接触该些产品,亦不乏在未能购得理想的债权转让产品时从中寻找替代产品之可能。因此,“陆智投”抢购服务导致用户对两原告平台的访问频度下降,客观上减少了两原告其它金融产品的展示机会

二是用户潜在交易机会的剥夺。由于“陆智投”抢购服务的介入,通过人工方式正常抢购的用户购得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的几率大幅降低,这使得本应由平台全体投资者公平竞争的投资收益向小部分投资者严重倾斜。被告运营“陆智投”抢购服务,客观上改变了债权转让产品在两原告平台用户间的收益分配,对其中大部分用户在市场投资活动中本应享有的机会利益造成了减损。

三是平台营商环境的破坏。两原告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需依靠用户关注度和活跃度实现持续运营,通过用户习惯的培育和用户粘性的建立不断吸纳新的投资者和资本注入,债权转让产品正是其积累用户群体、拓展影响范围的重要载体。但在“陆智投”抢购服务促成的快速交易中,少数用户借助计算机系统的优势提升了其对目标产品的抢购成功几率,挤占了其他用户获得投资收益的空间,更使两原告平台与“外挂横行”之类的负面形象产生关联。长此以往,两原告平台最为依赖的投资者信心将受到冲击。由此导致的用户粘性降低、投资者与资本流向其他投资渠道等后果,将使两原告平台的经营活动难以维系,其在现阶段获得的短期成交利益无法弥补平台整体价值的减损。


三、被告主观故意的认定

“陆智投”抢购服务刻意规避两原告的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对该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两原告平台为遏制违规抢购、维系既定的抢购规则,专门设置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对成交时长过短的非正常交易行为进行管控。但“陆智投”抢购服务不仅破坏了两原告平台既定的抢购规则,还通过设置抢购时长下限的方式,刻意绕开两原告平台的监管,隐匿其行为痕迹。由此可见,被告熟知两原告平台的抢购与监管规则,也能够较为准确地预见“陆智投”抢购服务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但其对该种后果的发生持积极期待的态度。


综上,被告经营的“陆智投”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为两原告平台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的方式,妨碍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对两原告及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造成了损害,不正当地破坏了两原告平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