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利用网络对正品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7-2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情简介:

 

原告皮尔法伯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1961年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以及医学护肤品的研发和经营。原告于1994年注册了“雅漾”商标。

 

2014年6月,原告发现一家网站,点击进入之后显示“[雅漾中国官方网站]的网站界面,网页突出位置还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雅漾”完全相同的商标,销售雅漾系列护肤商品。

 

被告辩称所销售的“雅漾“商品为正品,且具有合法来源,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点: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涉案商品系正品,未误导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

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经当庭防伪验证,系正品,故一般情况下,被告销售雅漾正品的行为不会割裂原告与标注了“雅漾”系列商标的商品的联系。

 

被告在利用网站销售原告正品时,在网站上使用“雅漾”系列商标的行为客观上能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具体商品而言,并没有妨碍商标功能的发挥,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涉案商品构成商标权用尽

 

根据原告陈述,其在专柜销售的商品是成品,即不需要再特别配置即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产品;而被告销售的亦是成品,故相关公众在专柜处与被告处购买到的商品并无实质差异。

 

原告雅漾正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一般情况下,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即商标权利用尽。在被告未对商品本身进行任何改动的情况下,被告利用网络对该商品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原告本已用尽的商标权被重新激活。

 

 

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涉案网站突出使用“雅漾“系列商标超出合理限度

 

本案中,由于被告销售的是原告正品,故其为推销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相关商品的商标、图片及文字介绍,但该种使用必须是合理、适度的,以必要为限。

 

本案中,被告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主体信息,却在网站中使用了“雅漾中国官方网站”“雅漾中国商城”“雅漾官网中文”等字样,还在网站首页及其他页面上单独、突出使用了“雅漾”系列商标,辅之与原告官方网站部分相同的商品图片、文字介绍,上述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系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从而使被告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

 

(2)被告具有主观恶意

 

被告主观上具有引人误解其网站为原告经营或由原告授权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其在网站上宣称系雅漾官方网站,并突出使用“雅漾”系列商标以及使用与原告官方网站部分相同的文字、图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被告无需停止在其网站内的销售行为

 

由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内的销售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2)关于赔偿数额

 

根据被告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自2013年以来,被告因经营涉案网站通过支付宝所得的收入共计37964.91元,但该37964.91元系被告的营业收入,而非利润,在计算利润时应剔除相应的成本。

 

被告销售的是原告正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最终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