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教辅文章的合理使用判断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5-1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判定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应当考虑权利作品的发表情况、引用作品的主要目的、具体方式、是否指明来源以及是否会影响或替代原作品。判定引用适当与否应重点关注该部分占被控侵权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权作品引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即便权利作品被全文引用,亦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孙德斌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当引用”情形,系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此情形下,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应当考虑以下要件予以综合认定:

其一,关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权利作品《西部畅想》已公开发表。

 

其二,关于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图书系八年级上册的《说题做题语文课后练习精讲》,其内容与同学期语文课本相互对应,属于配合语文课本使用的教学辅导和参考材料。该图书第十六单元即被控侵权作品,亦与语文课本中权利作品《西部畅想》相对应。该被控侵权作品中包括“阅读”“表达”“积累”等部分,在“阅读”部分中引用了权利作品的部分诗词,在“表达”部分中列举了权利作品中提到的多处景观。纵观该被控侵权作品内容,可以认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介绍、解读、评论语文课本上《西部畅想》诗歌的内容、含义、意境以及所涉及的相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感受、体会《西部畅想》这首诗歌

故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系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之范畴,而并非单纯向读者展现权利作品本身或利用权利作品之影响力提升被控侵权作品之影响力。同时,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图书或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实际营利并非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合理使用的要件。

 

其三,关于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之“适当”,并不是指被控侵权作品所引用的部分占权利作品的比重大小,而是该部分占被控侵权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权作品引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即便权利作品被全文引用的,亦不必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易言之,判定引用适当与否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来代替自身创作,若属此种情形,则应当认定引用方式不合理。

本案中,被控侵权作品虽引用了权利作品的部分内容,但其引用时,均融入其具有独创性的介绍、解读和评论内容,且引用的部分较被控侵权作品整体而言仅占较少比重,其程度尚属合理范畴,故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方式在适度范围内。

 

其四,关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对于著作权法“适当引用”情形中所规定的“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的理解,并不仅限于在作品中标注、载明等方式,还包括能使读者明确知晓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其作者姓名等信息的情形。

本案中,被控侵权作品虽未在其作品中标注或载明作者姓名,但基于被控侵权图书与语文课本以及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的明确对应性,读者在阅读、使用该图书时必然要结合课本原文一起配套使用,而课本原文已经明确指明作者信息,读者在使用时势必会对此予以知晓。

 

其五,关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因其中的引用而对被引用的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导致读者可以用被控侵权作品替代对权利作品的选择。

本案中,一方面,并无在案证据可以印证该事实;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被控侵权作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介绍、解读、评论权利作品,其引用的方式在合理范畴,且权利作品系语文课本收录的课文,而被控侵权作品系帮助理解该课文的教学辅导和参考材料,故从日常生活常识角度而言,被控侵权作品不仅不会产生替代效应,导致教师、学生等主要读者从权利作品转而选择被控侵权作品,相反会对读者加深课文理解有所助益。因此,被控侵权作品并未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孙德斌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