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红日”状告“红日E家”判赔5000万(上)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5-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案情简介:

上诉人广东智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公司)、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凯圣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红日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喜玛拉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玛拉雅公司)、中山市千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代公司)、石祥文、祝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关于智美公司在洗碗机产品上使用被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被诉洗碗机商品与“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类似商品。本案中,被诉洗碗机商品与“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具、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商品均是与饮食有关的厨房电器,用于餐食制作或餐后清洁等生活所需,其功能、用途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其购买对象也具有高度同一性;在现实生活中,众多厂家同时生产上述几类商品,并通过同一渠道和场景进行销售。上述特点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其次,被诉“红日E家”标识与“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构成相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虽由“红日”“Red Sun”及一轮红日的图形三部分组成,但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其含义均为“红日”。换言之,被诉标识显著部分与“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各要素均指向“红日”。此外,“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由中文、英文、图形三部分排列组合而成,其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对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当与其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再结合智美公司在洗碗机上使用被诉标识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引人误解的行为相配合的事实,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会误以为被诉“红日E家”洗碗机来源于广州红日公司,或者与“红日Red Sun及图”品牌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被诉“红日E家”标识与“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构成相近似。

故智美公司在与“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类似的洗碗机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红日E家”标识,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广州红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智美公司注册并使用被诉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量:

第一,该域名主体部分与“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的英文部分相同、含义一致。

第二,智美公司不仅使用被诉域名网站经营与广州红日公司商品品类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还在网站采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语,易使人误以为其与广州红日公司有关。并与各省级经销商、各终端门店相互配合,与被诉域名网站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进一度加强被诉域名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和效果。

第三,智美公司虽注册了第5920928号“Red Sun home”商标和第5920929号“RED SUN HOME”商标,但该两商标的含义均与“red sun”存在明显区别。且智美公司在其已注册该两商标的情况下,所注册的域名既非“red sun home”,亦与其企业字号无关,而是其理当知晓的广州红日公司“红日”字号的英文翻译及“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英文部分,结合网站宣传内容,其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恶意明显。

第四,对“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当与其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

故智美公司将与广州红日公司“红日Red Sun及图”商标英文部分相同的“red sun”作为其域名的主体部分进行注册,并通过该域名网站经营与广州红日公司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广州红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