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曲奇饼干背后的知名度考量因素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4-2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并不要求知名度到达驰名状态,其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即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于知名度的认定可以考虑海淘代购、网络评论、社交平台口碑等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上诉人珍妮曲奇小熊饼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妮曲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珍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妮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至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珍妮曲奇公司产品尚未在大陆地区销售,无法证明其在大陆地区的知名度,对其产品为知名商品的举证不足,故其就该商品所主张的包装、装潢亦不构成“特有的包装、装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关于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是否已在中国内地知名的问题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珍妮曲奇公司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确实尚未在中国内地设店经营涉案商品,但从本案珍妮曲奇公司提交的多个公证书来看,互联网上已广泛存在提供代购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的服务情况,且涉案商品确实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多次通过代购形式销往中国内地,可见该商品当时已受到内地消费者关注与认同。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内地与港澳相互交流愈发密切,不仅香港地区商品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情形越发普遍,内地消费者到港澳地区旅游时购买畅销手信产品亦在情理之中。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的知名度并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经由海淘代购、旅游交往、手信馈赠、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等途径,而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毗邻香港的深圳,两地交流更为密切,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在香港地区知名的情况对本案所涉消费群体的幅射影响将更为显著。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并不要求知名度到达驰名状态,其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即可。涉案商品是否在中国内地开设实体店只是考虑知名状态的其中一个因素,而非全部因素。

由此可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于知名度的认定可以考虑海淘代购、网络评论、社交平台口碑等进行综合判断。

 

二、关于珍妮食品公司是否侵害珍妮曲奇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问题

本案中,珍妮曲奇公司主张其曲奇饼干的包装装潢为特有包装装潢,但明确其所主张的特有包装装潢并不固定,而仅仅是具有固定的风格和要素,即:以泰迪熊为主角,个数是一个或两个;且包装上均有一个花环状的图形。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因为其作为商业标识已经在市场中起到了识别作用,相关消费者一旦见到相关包装装潢,即可识别该商品的来源和出处。

首先,珍妮曲奇公司用以作为侵权比对的特有包装装潢时常变换,一般难以作为固有的、特定的商业标识为公众所识别。

其次,珍妮曲奇公司所使用的泰迪熊形象并非由珍妮曲奇公司所创作,亦非具有个性特征的特定个体,而只是种类物

最后,珍妮曲奇公司每期使用的泰迪熊个数、颜色、服饰、姿态均不相同,即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并没有特定的泰迪熊整体形象。因此,在以泰迪熊为主角的装潢本身可以存在多种设计、组合和选择空间,珍妮曲奇公司无法提供其包装装潢已在相关公众中起到识别作用的证据,无法固定其可用以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进行比对的特定泰迪熊装潢。

因此,法院认为,不能仅因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包装装潢长期以泰迪熊为主角,就认定所有与泰迪熊相关的形象均属于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所特有、认定所有以泰迪熊为主角的装潢都构成侵权。否则,既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可识别来源的商业标识的制度初衷,也将导致泰迪熊这一种类为珍妮曲奇公司所独占,不利于市场经营者将泰迪熊作为装潢元素进行创新运用。

 

但是,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长期使用的包装上,无一例外在圆形罐体上标有花环图形,该图形内的文字为排列成四行的“Jenny Bakery cookies since2005”。该花环图形为珍妮曲奇公司所设计,具有独特性,且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显著性与一定影响力,相关公众看到该花环图形,容易将之识别为珍妮曲奇公司商品或者联想到珍妮曲奇公司,故其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通过对比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上亦在圆形罐体上标有花环状图形,该花环内部有排列成三行的“Jenny Bakery cookies”,两者的整体设计、花环形态和文字内容基本相同,仅在花环上端是否闭合,以及花环内是否存在第四行文字“since2005”上存在细微区别。相关公众看到被诉侵权产品上该包装装潢,容易将之识别为珍妮曲奇公司商品或与珍妮曲奇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混淆误认。

 

珍妮食品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擅自使用与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故意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不正当利用和攫取珍妮曲奇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可以认定珍妮食品有限公司侵害珍妮曲奇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