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链接服务VS播放服务的侵权认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2-1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情简介

上诉人安阳莫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莫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华视经合法授权取得《南极之恋》影视作品的涉案期间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北京华视的权利应予保护。安阳莫云未经合法授权,在其设立的网站提供案涉作品播放,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陆观看作品,且未就其合法授权或合理使用进行举证。故安阳莫云的行为侵犯了北京华视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安阳莫云并不是提供的链接服务,而是提供的案涉作品的播放服务,不论案涉作品数据在哪里存储,最终结果是安阳莫云的网站上播放了案涉作品,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北京华视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所涉作品是电影《南极之恋》,为影视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根据北京华视一审提交证据,电影《南极之恋》片尾署名著作权人为宸铭影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摩天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凤凰传奇影业有限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华视提供的公证书可以确定,北京华视经上述权利人合法授权,有权对侵犯影片《南极之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安阳莫云上诉称北京华视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安阳莫云的行为是否侵犯影片《南极之恋》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北京华视一审中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证明,安阳莫云在其网络域名“moyun.online”上开设“莫云网络”网站,网站内设置“搜索”链接,通过搜索《南极之恋》、点击“立即播放”按钮可将影片《南极之恋》完整播放,该播放过程未发生跳转,网站主办单位为安阳莫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安阳莫云在其经营的“莫云网络”网站中设置“搜索”链接以及“播放”按钮,指向网络用户通过点击该按钮可以任意选择播放作品,安阳莫云辩称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与事实不符,所称其“无过错”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安阳莫云并不是提供的链接服务,而是提供的案涉作品播放服务”事实清楚。安阳莫云被诉视频播放窗口显示影片来源有“芒果TV、腾讯、爱奇艺、乐视”以及本案播放链接指向“爱奇艺”视频来源,无论安阳莫云是否对“芒果TV、腾讯、爱奇艺、乐视”等网络平台构成侵权,均不影响案涉作品在安阳莫云网站上播放之侵权事实的认定,亦不免除安阳莫云本案被诉侵权的法律责任。安阳莫云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中播放北京华视享有播放权的案涉作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