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商标专用权各自独立,“熊本豚骨”不予核准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2-0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是商标法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要求。在商标法已有此种明确而稳定规定的情形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按照商标法的基本要求,合理避让中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避免相关公众误认或攫取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优势。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案情简介

西盖米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西盖米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西盖米公司认为:首先,“熊本豚骨”商标使用在核定的“餐馆”等服务上,经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熊本豚骨”商标经过西盖米公司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形成了有别于日本熊本县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

其次,西盖米公司在本案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与第9653661号熊本豚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提交的证据完全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证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却得出截然相反的认定事实。

最后,本案诉争商标是西盖米公司在第9653661号熊本豚骨注册商标基础上,在日式料理餐厅、日式餐馆等服务上的延续性注册和保护性注册。新增商品和服务项目层出不穷,基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大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和市场的发展变化。商标权利人为适应市场变化,必然需要对基础商标重新进行申请注册。“熊本豚骨”商标是国内708家“味千拉面餐厅”里统一使用的餐饮服务标志,是“味千拉面”的辅助品牌及商标,在“味千拉面餐厅”门面上使用时间长达20年之久,使用范围遍布中国120个主要城市商业地段的708家“味千拉面”分店,如此长期而广泛地使用,足以使诉争商标在餐饮服务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产生显著特征和特定含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案中,首先,诉争商标由汉字“熊本豚骨”构成,其中“熊本”系日本熊本县的地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诉争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其次,“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是商标法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要求。在商标法已有此种明确而稳定规定的情形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按照商标法的基本要求,合理避让中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避免相关公众误认或攫取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优势。西盖米公司有关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识别为地名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一般而言,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注册亦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加以具体审查,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