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将“饿了吗”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1-2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将被告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本案中,涉案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

虽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不与餐饮直接相关,但是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与餐饮行业密切相关,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与全国范围内众多的餐饮公司均有合作,涉案商标通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多年的广泛使用和宣传,至被告成立之时,已经在餐饮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注册大量公司,其中不乏使用了其他知名标识的情况,但其未就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被告自述上述公司均未实际经营,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并且在其他案件中已经产生了一般公众误认被告为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经营者的情况出现。

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无论被告是否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均难以避免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