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刮码销售正品未损害公众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2-2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关于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购买到的系正品,能够通过扫描涉案产品包装盒上的二维码进行验真、申请售后服务关于经营者利益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正品对于原告的商品市场份额、商品销售利润、商品和企业声誉均未造成不良影响。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商品交易行为公开、自由,交易价格公平,不存在限制竞争或损害被上诉人其他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并未对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未受到损害。综上,虽然刮码行为妨碍了原告的对内管理,但根据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该行为并未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未达到对竞争环境、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无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案号:2023)粤03民终39312

案情简介: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郑州鼎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第1424486号“欧普”商标。

原告在与微信账号“A0鼎峰照明-梁恒伟13938453146”的交流中向其购买了“120只欧普雅韵筒灯4瓦中性光、2台欧普浴霸61022只欧普吸顶灯410皓白。鼎峰公司庭审中确认微信账号“A0鼎峰照明-梁恒伟13938453146”是其法定代表人梁恒伟。

收获包裹中产品的外包装盒上的条形码均被撕去,内包装盒的条形码仍得以保留。商品包装上使用了“OPPLEOPPLE欧普照明、OPPLE欧普电器等字样。

遂诉请停止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10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中,法院认为:

原审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多份公证书、快递单据、照片等证据及原审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销售的部分刮码产品是来源于案外人等表述相互印证,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鼎峰公司销售了案涉侵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原审被告鼎峰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线上销售商,其作为销售商,应当知晓产品包装上的任何涂改、刮码行为均会影响产品外包装的完整性,甚至影响所售商品的溯源、质保功能,也破坏了经销该品牌商品的所有经销商之间的正当竞争秩序,增加了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时跟品牌方的沟通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可能对权利人的品牌价值造成贬损。原审被告鼎峰公司销售刮码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权利人的产品经营体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6万。

鼎峰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

上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上清楚标明了商标、生产厂家信息,且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涉案产品是被上诉人制造、销售的产品,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产品外包装上的二维码进行验真和申请售后服务。因此,上诉人的销售行为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混淆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上诉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制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某一经营者的行为确实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判断该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利益衡量、比例原则进行审查,认定该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规制。

()关于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购买到的系被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正品,能够通过扫描涉案产品包装盒上的二维码进行验真、申请售后服务。虽然上诉人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刮码事宜,但消费者凭借商标、验真能够确定涉案产品的来源,仍然能够享受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其利益并未受到损害。而且一般消费者通过对商标、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等信息自由选择确定商品或服务,生产厂家内部的经销管理制度对于一般消费者的自由决策不产生影响,在商品来源真实、售后服务有所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的刮码行为不会影响消费者对自由决策的理性判断。

()关于经营者利益。上诉人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被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正品,该行为对于被上诉人的商品市场份额、商品销售利润、商品和企业声誉均未造成不良影响。上诉人的刮码行为导致被上诉人无法内部追溯授权经销商的信息,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被上诉人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诉人的对外经营、对外交易机会、对外市场竞争优势均未受到损害。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有竞争必有损害是市场竞争中的丛林法则”,公平竞争并不是保证每一个竞争者都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仅经营者自身利益受损并不能单独成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必须审查该行为是否也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根本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是否损害了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商品交易行为公开、自由,交易价格公平,不存在限制竞争或损害被上诉人其他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并未对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未受到损害。

综上,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刮码行为妨碍了被上诉人的对内管理,对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但根据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该行为并未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未达到对竞争环境、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无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判决:驳回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