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无效侵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免责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5-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度网盘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在百度网盘用户自己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帐号下的文件时,普通用户或公众并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意获取到网盘内的任何内容,网盘用户所拥有的帐号下的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另外,权利人通知函中没有明确具体侵权行为和需要删除的侵权链接,通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故百度网盘侵权不成立。

案号:(2018)苏民终1514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条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牧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493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百度公司未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相关文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可知,该项权利指向的主要是作品在信息网络环境中面向公众并可以使公众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就特定作品文件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方和作为网络存储空间使用者的网盘用户而言,存储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有别于不同网络用户之间出于文件传播目的而发起的分享行为,存储行为本身不代表存储行为的实施主体同时具有传播特定作品的主观意思,故不能将特定作品文件的存储行为简单等同于特定作品文件的传播行为,单纯的存储行为亦不必然构成对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其次,焦点南京分公司投诉的涉及《匆匆那年》作品的直接侵权传播行为并不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焦点南京分公司的多份证据中,仅是证明了百度网盘中存储有涉案视频文件,且百度网盘具备的分享、离线下载、秒传等相关功能可以被用于实施侵权传播行为,但是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确实存在焦点南京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飞狐公司公证授权委托之外的百度网盘用户,借助百度网盘实施了涉案作品的侵权传播行为且百度公司对此明知或应知。在焦点南京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中,焦点南京分公司虽然要求百度公司断开、删除分享链接,但是在《告知函》附件中并未提供任何出于传播涉案作品目的的分享链接,故焦点南京分公司投诉中提出的关于涉案作品侵权传播行为实施主体和客观状态的指向并不明确。

再次,焦点南京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不构成有效通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对此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对有效通知的认定并非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必须包含侵权链接等内容,但是作为权利人所发出的一个有效的通知,至少应该使得被通知方可以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获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主体、行为客观状态,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尽到其他应当且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断开链接、删除文件等各项具体处理措施。

如前所述,本案焦点南京分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中并不存在任何侵权分享链接,也不存在其他能使百度公司方便快捷定位侵权传播行为及实施人的具体内容。即便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的MD5值等文件校验值可以定位到特定文件,但是帐号中保存了该特定文件的网盘用户是否实施了侵权传播行为,仍然需要百度公司进行相应地审查甄别、审慎判断。因此,在未有指明百度网盘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直接实施涉案作品侵权传播行为的情形下,焦点南京分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其实质是相当于要求百度公司根据《告知函》内容,对百度网盘内所有文件进行完全排查或进行相应技术改造以实现快速定位,该要求显然不适当地加重了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亦可能不当损害网盘用户基于合法目的使用作品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该《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

最后,百度网盘的性质不同于百度贴吧等其他信息发布平台。相较于其他将信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发布平台而言,百度网盘更加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在百度网盘用户自己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帐号下的文件时,普通用户或公众并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意获取到网盘内的任何内容,网盘用户所拥有的帐号下的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同时,由于百度网盘采用相同文件即同一份文件只实际存储一份的技术,如果百度公司删除了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某一文件,涉及到的后果是所有存储了该份文件的网盘用户的存储空间中的这一文件均将被删除,而这些存储该份文件的网盘用户中并不排除存在有权使用或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作品权利的行使、维护过程中,同时亦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应根据其通知直接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相关文件的请求,有可能损害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普通网盘用户的相关权益,导致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使用者(网络用户)、作品权利人三方不同权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亦超出了其所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焦点南京分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不构成有效通知,其关于百度公司应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相关文件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承担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构成帮助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